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4民初5684号
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宝龙镇政府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6267502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6413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缴纳诉讼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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