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0559号
原告:重庆太和空调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耿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韬,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罗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彭友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太和空调自控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太和空调自控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太和空调自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太和空调自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董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格
打印:相丽华校对:马格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