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和空调自控有限公司

重庆太和空调自控有限公司与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7559号
原告:重庆太和空调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XXX号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耿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石权。
原告重庆太和空调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00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暂计237,331.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
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调解。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以本案已向青浦法院立案,且青浦法院比浦东法院先受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太和空调自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7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郭蓉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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