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7265号
原告天津市金瑞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瑞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金瑞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天津市金瑞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冉冉
法官助理刘晓文
书记员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