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989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98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花园××房屋,同时冻结被申请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197.78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昆山宝能汽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媛
法官助理戎有方 书记员张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