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207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0006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