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1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权,重庆***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10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提交新的证据,导致***、**、***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是否最终结算,以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付款承诺书》是否有效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108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7元,以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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