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镇鸿发高速物资供应站、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民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一村14号6-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鸿发高速物资供应站。住所:湖南省******镇茶**。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至沅陵县凤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阳镇柑子坪(交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鸿发高速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鸿发物资供应站)、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交建公司)、**、***、原审第三人******至沅陵县凤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滩公路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22)湘3126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重庆路桥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经审理查明,***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影响到相关责任的承担,需进一步查明。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22)湘3126民初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舒 丹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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