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猫儿岩世旺采石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民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猫儿岩世旺采石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6L64310051T。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0006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一村14号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071075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至沅陵县凤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阳镇柑子坪(交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659940166XH。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猫儿岩世旺采石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至沅陵县凤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22)湘312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南省***人民法院(2022)湘312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