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奥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16263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奥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亿象城数码商业街UG层众创空间L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8K9L5L。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0006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奥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睿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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