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16263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奥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亿象城数码商业街UG层众创空间L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8K9L5L。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0006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奥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睿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