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花津南路26号。
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武夷山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8531X。
被执行人:张金宣,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张丽君,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金宣、张丽君典当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20)皖0203民初306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就被执行人诉讼费12374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4月7日、5月25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原执行案件终结本次程序结案。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23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李双根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