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91执1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第二工业园区钱江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6639531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武夷山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853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涉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已由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皖0291破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0291执1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磊
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