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追缴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名下土地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执1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义俊
审判员 朱 兵
审判员 赵 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 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