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芜湖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6555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东路伟星时代金融中心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6105749F。
负责人:顾照红,职务不详。
被告:芜湖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九华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49095X5。
法定代表人:邹仕兴,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九华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6643828。
法定代表人:周剑锋,职务不详。
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九华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80179C。
法定代表人:陶起林,职务不详。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芜湖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文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党 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