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周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上诉人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4年11月13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书面通知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均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