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91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世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端,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温毫兰,主任。
关于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029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芜湖市***资产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在1200000元范围内采取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生
审 判 员 楚会娜
审 判 员 俞泽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凤林
书 记 员 王四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