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周世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上诉人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案由非不当得利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案涉工程“中心沟渠、芝麻沟渠与万春新苑东侧规划支路工程”项目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诉称,***受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替该公司投标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的“中心沟渠、芝麻沟渠与万春新苑东侧规划支路工程”中,垫付了部分投标费用,上述工程中标后,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向***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40万元,在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竣工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给***。故***依据欠条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返还欠款。综合以上***诉称内容,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不当得利,并根据该案由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陈永红
审判员 王习芸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