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执2447号

申请人: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525号格林雅小区B幢1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54920F。

被执行人:**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住**万佛湖镇,电话:0564-8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89771058J。

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电话:0553-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42222753。

申请执行人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民终2174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5866.0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傅代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魏萌

书记员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