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执26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穆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来,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水海林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嵇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826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1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上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7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
2、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相关协助单位反馈信息及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被执行人涟水县汉邦置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因该工程尚未结算,暂时无法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和被执行人下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实现。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826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朱 军
审 判 员 朱行江
审 判 员 周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旺旺
书 记 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