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

**与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03执120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1-A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422227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