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5720号之四
申请人: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蒋祖龙。
被申请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18号厂房北栋第2层279室。
负责人:陆如华。
申请人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3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2020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20)苏0682民初572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3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2021年8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0)苏0682民初5720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准许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回反诉,则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3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钟 文
人民陪审员 张 生
人民陪审员 程晓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