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346号之一
原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北三环华润路新台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臣,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蒋祖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刚,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系该公司技术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5元,减半收取3352.5元,由原告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霁
人民陪审员 顾 频
人民陪审员 陆建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