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金色晨光装饰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色晨光装饰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3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金色晨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1188号3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财务。
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85号财富商务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金色晨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舟山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舟仲裁字(2017)第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金色晨光装饰有限公司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款1201157元、仲裁费15000元、鉴定费7500元。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浙09执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查明,因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浙09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金色晨光装饰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903执6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