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金色晨光装饰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色晨光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9执7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金色晨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1188号3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01号山水人家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舟山市金色晨光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66号1205、1206、1207室房地产及建宏6干货船。因上述房产、船舶均已被超额抵押,且被执行人有大量未结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明
审判员***
审判员*哲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