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银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银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银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肥西执字第009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银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银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负责人:周先龙,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