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肥西执字第009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银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银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负责人:周先龙,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