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6执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纬西一路,组织机构代码5744428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2014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48276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向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世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