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辖32号
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芡乡大庙粮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83013996D。
法定代表人:高积银,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蠡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16797F。
法定代表人:蒋奇,职务不详。
被告: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2014X0。
法定代表人:徐伦,职务不详。
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远霖源公司)与被告***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公司)、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诚信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怀远霖源公司诉称,2015年4月10日,其公司通过宋加奎介绍,与淮南诚信公司怀远县机动车辆检测中心项目负责人徐金海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2015年9月23日,宋加奎与张立江将一张壹佰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8220115471)作为货款支付给其公司,其公司出具了票据及收条后,将此承兑汇票转付给穆守好作为其公司的材料供应货款,穆守好接到承兑汇票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后,又将此承兑汇票支付给山东莱芜亚诺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收到后在复印件上签字,但因票据存在问题导致无法承兑,支付不能,故山东莱芜亚诺化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6)鲁12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判决***伏公司、怀远霖源公司、穆守好连带清偿山东莱芜亚诺化工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2018年7月17日,穆守好被扣划执行款443000余元,怀远霖源公司被扣划执行款760000元。2018年11月15日,穆守好诉至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321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判决怀远霖源公司赔偿穆守好4430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淮南诚信公司、张立江与原告存在商品混凝土买卖业务,原告在买卖业务中取得涉案票据,其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合法,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山东莱芜亚诺化工有限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因出票人***伏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持票人即可行使票据追索权。淮南诚信公司、张立江作为原告的前手即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伏公司作为出票人也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203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26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院干警徐春云系被告淮南诚信公司的股东,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其院不宜审理此案,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系本案被告淮南诚信公司的股东,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其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