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懿,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2014X0,组织机构代码15042014-X。
法定代表人:徐伦,该公司经理。
**与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37834.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468.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2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仍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即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不足700元)、位于淮南市潘集区××街道××路××小区房产数套、皖DC××**雅阁牌机动车一辆(注册日前2011年3月12日)、无证券、无可供执行保险产品。
3、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前述存款账户,本院已于2022年2月10日进行冻结或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实际控制金额489.56元,已扣划至本院。
4、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前述房产,因均存在有效的在先查封,本院数次委托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对其中三套进行查封,因淮南市疫情原因直至2022年5月17日才完成轮候查封,又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权启动处置。
5、对于申请执行人举证反映被执行人在安徽美克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的线索,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已向安徽美克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冻结(提取)措施,冻结期限三年,因所涉工程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暂无实际提取到位金额。
6、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前述机动车辆,因车龄过大,价值偏低,且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较多,已无首封可能。加之本案已采取前述执行措施,为避免超标的查封,根据善意文明执行规定精神,决定暂不予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查封。
7、本院2022年2月15日向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蚌埠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登记或备案房产。
8、本院委托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9、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在本省范围内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高达62件,且大部分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2、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0.00元,执行费到位金额489.56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亚雯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