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1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群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17758898(1-1)。
法定代表人:陶东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继玉,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群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聂祥利,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2014X0(2-4)。
法定代表人:徐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经济开发区纬五路36号,注册号:340400000007952(1-1)。
法定代表人:汪积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群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处置。申请人在***支付其70000元后承诺不再申请执行其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有包的人身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32929.34元、聂祥利的银行存款2318.11元本院已划拨。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60000元(执行到位101447.45元)、执行费3800元已收取,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1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群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17758898(1-1)。
法定代表人:陶东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继玉,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群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聂祥利,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2014X0(2-4)。
法定代表人:徐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经济开发区纬五路36号,注册号:340400000007952(1-1)。
法定代表人:汪积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群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处置。申请人在***支付其70000元后承诺不再申请执行其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有包的人身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32929.34元、聂祥利的银行存款2318.11元本院已划拨。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聂祥利、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60000元(执行到位101447.45元)、执行费3800元已收取,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