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73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2014X0。

法定代表人:徐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坤城花园B13幢101、101上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88681K。

法定代表人:朱**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喜乐

人民陪审员  孙以龙

人民陪审员  陈洪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