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73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2014X0。
法定代表人:徐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坤城花园B13幢101、101上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88681K。
法定代表人:朱**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喜乐
人民陪审员 孙以龙
人民陪审员 陈洪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