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区,经常居住地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新天地商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048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