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4民初79号之一
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0954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安徽长淮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新天地商贸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048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4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7元,减半收取3328.5元,由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