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4民初2158号之一
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0954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奥林花园2期幸福密码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048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熙城熙园会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2313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奇
人民陪审员 梁 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