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执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新天地商贸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048X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熙城熙园会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23136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9)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房屋,因房屋未完工,暂不宜处置。经网络查询及实际调查,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震 审判员 詹 祖 强 审判员 隋 荣 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