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5民初16-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65号房开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1205Q。
法定代表人:李玉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 明
审 判 员 李 春
人民陪审员 从雪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