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5民初939-1号
原告:*多红,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12050。
法定代表人:朱尚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多红与被告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多红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多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多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多红负担。
审 判 长 谢 明
审 判 员 李 春
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