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民初397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