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淮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3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士美,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6072C(1-1)。

法定代表人:许晓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改,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晶晶,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朱陶清

人民陪审员  钟琳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远华

书记员历梦璇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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