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6民初267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临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64403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307229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皖1126民初267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50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凤阳县文阳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对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25000元的保全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董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