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茂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财保77号

申请人:***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202-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64803888R。

法定代表人:杜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磊,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3072291K。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700000元,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700000元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户名: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2)。申请人***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投保人:***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人民币2700000元,保单号:1250475390125705004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2中的存款2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峰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