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996号
原告:淮南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中路广场景苑商业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23503761。
法定代表人:孔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834006。
法定代表人:郑传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忠,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62元,减半收取计10031元,由原告淮南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廖淮萍
人民陪审员 朱陶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吴远华
书 记 员 历梦璇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