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403民初4977号
原告: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834006。
法定代表人:郑传联,该公司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忠,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丽丽,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强大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强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忠、宫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强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项9227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6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0日,安徽强大公司与***以及陈卫兵签订了《关于“淮南丰田汽车4S店”工程混凝土款项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现就该混凝土款项与违约金支付时间,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甲乙丙三方确认混凝土款项为92272元,违约金26000元;二、三方共同协商混凝土款项分三次支付:2022年1月31日前丙方支付甲方30000元,2022年4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中秋节前支付32272元;三、如丙方有任何一期未按期且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视为下欠款项全部到期,甲方有权就下欠全部款项及违约金26000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丙方按期履行则甲方放弃对违约金26000元的追偿。四、甲乙丙三方确认因该协议产生纠纷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丙方若未按期履行还应当承担甲方因该协议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等。五、甲方不在要求乙方支付该协议中的款项,甲乙丙三方因该购销合同再无任何纠纷。”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其并未按照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混凝土款项,且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三方签订的协议按期足额支付混凝土款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安徽强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户籍信息查询单、《关于“淮南丰田汽车4S店”工程混凝土款项调解协议》、《委托合同》、安徽增值税发票、欠条、《淮南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9月7日,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悦汽车销售公司项目部与安徽强大公司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淮南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陈卫兵在甲方代理人处签名。
2021年8月7日,***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今欠到强大公司玖万贰仟贰佰柒拾贰元”。
2021年8月20日,安徽强大公司、陈卫兵、***分别作为甲乙丙三方签订一份《关于“淮南丰田汽车4S店”工程混凝土款项调解协议》,内容“……2011年9月7日甲方与乙方因淮南丰田4S店工程签订了一份‘淮南市商铺混凝土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了支付时间和违约金计算方式,甲方向提供价值92272元混凝土后,乙方一直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混凝土款项。因该工程系乙方和丙方一起承包。现就该混凝土款项与违约金支付时间,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甲乙丙三方确认混凝土款项为92272元,违约金26000元;二、三方共同协商混凝土款项分三次支付:2022年1月31日前丙方支付甲方30000元,2022年4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中秋节前支付32272元;三、如丙方有任何一期未按期且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视为下欠款项全部到期,甲方有权就下欠全部款项及违约金26000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丙方按期履行则甲方放弃对违约金26000元的追偿。四、甲乙丙三方确认因该协议产生纠纷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丙方若未按期履行还应当承担甲方因该协议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等。五、甲方不在要求乙方支付该协议中的款项,甲乙丙三方因该购销合同再无任何纠纷。”之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2022年3月8日,安徽强大公司与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分别作为委托人(甲方)、受委托人(乙方)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法律事务,律师费10000元。当日,安徽强大公司向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支付1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与安徽强大公司、陈卫兵签订的《关于“淮南丰田汽车4S店”工程混凝土款项调解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审查,***未按《关于“淮南丰田汽车4S店”工程混凝土款项调解协议》约定支付货款92272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安徽强大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92272元、违约金2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审查,安徽强大公司委托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处理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法律事务,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现安徽强大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律师费1000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2272元、违约金26000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1282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5元,减半收取1432.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钮晓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桂梅
书 记 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示:
一、诉讼费退费须知
(一)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纳至本院以下账户:开户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1860********。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二、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二)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缴纳的,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请备注:①缴款人姓名;
②案号【如:(2021)皖0403民初XX号】;
③费用类型(诉讼费、履行款等);
④联系方式。
(注:每笔最高限额50000元)
三、申请执行履行提示
(一)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