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执恢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834006。
法定代表人:郑传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忠,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6403672K。
法定代表人:毕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淮南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1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0121332.5元。
执行中,本院委托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对淮南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南市潘集区内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淮国用(2013)第060018号)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价值评估,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已出具安徽大众(司)评字2020第0045号估价报告,淮南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估价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目前正在评审中,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经网络查询和现场调查,淮南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立建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葛新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心乐
书 记 员 董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