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834006。
法定代表人:郑传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忠,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丽丽,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杨俊,女,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郭多芬,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2月2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郭多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2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变更股权登记。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2021)皖04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对被执行人***、杨俊、郭多芬、**变更股权登记。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将**持有的长丰强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3.33%股权强制划转在***名下;郭多芬持有的长丰强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3.8462%股权强制划转在杨俊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
审判员 方乃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