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财保1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申请人: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834006。
法定代表人:郑传联,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杨中县。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工程质保金6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DY××××号克莱斯勒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工程质保金6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皖DY××××号克莱斯勒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6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