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2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22756812682Y,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桂村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执行款71000元,2021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石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了余款分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722执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