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2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石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桂村路5号,机构代码:9134172275681268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芮教育,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申请执行人石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芮教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皖17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芮教育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芮教育银行存款人民币143550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