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安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225872300749,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秋浦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满斌。
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城关仙寓路**。
法定代表人:程铭。
关于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安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皖17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935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