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2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2278106548X6,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仙寓路**。
法定代表人:程铭。
被执行人:安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机构代码:913417226709072261。
法定代表人:王益玉。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皖17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2254.35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2629元、本案执行费69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