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57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永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57251033

法定代表人:陆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仙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78106548X6

法定代表人:程铭,经理。

被告: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北路新港花园**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67949038L

法定代表人:魏来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4100.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6000元;2、被告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5日,被告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与被告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池州市贵池区长岗社区杏花名苑三期工程,合同价款33001034.5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整体转包给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此后,原告在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以口头协议形式分包了上述工程中的地下车库、C1#楼、C2#楼建筑安装工程。原告如约组织施工,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7日通过竣工验收,审定结算造价为14706379.01元,被告尚欠工程款1804100.06元。经催讨未果,为此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本案所涉工程结算事实,被告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铭以涉嫌刑事犯罪(伪造企业印章)为由向石台县公安局报案,案件尚在侦查程序中。本案适用“先刑后民”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61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周健

人民陪审员  方 辉

人民陪审员  吴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章亚珉